【中國白酒網】近日,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獲悉,瀘州老窖國窖酒類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在3月14日及3月15日新增兩條被執行人信息,執行金額分別為1.8萬和1.5萬元。另據天眼查關聯案件顯示,兩起被執行人信息源自公司與張涵予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另據北京互聯網法院披露的(2022)京0491民初5728號一審民事判決書,涉案公眾號“國窖1573”于2016年03月10日發布了標題為“瀘州老窖2016國窖1573封藏大典--共創新百年”的配圖文章;于2016年03月10日發布了標題為“封藏大典番外篇:3、孟非語錄”的配圖文章;于2017年02月21日發布了標題為“封藏大典|汪涵:做人就像瀘州老窖酒一樣,至純,至善,至美,至和”的配圖文章;于2016年03月06日發布了標題為“各路英雄齊聚『酒界』盛會老窖祭祀封藏『九屆』大典”的配圖文章。
上述文章中使用了多張張涵予的肖像圖片,在文章顯著位置有酒類產品的宣傳圖片、“共創新百年”等宣傳語言信息、商業圖標等。
法院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原告肖像圖片吸引相關公眾關注、閱讀,部分文章推廣被告服務,在文章中確有植入諸多廣告信息,現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使用張涵予的肖像取得了授權,本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張涵予的肖像權。
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損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張涵予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但瀘州老窖銷售公司賠禮道歉的方式應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本院將綜合考慮前述因素,依法確定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
關于張涵予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張涵予作為影視演員,其肖像已經具有一定商業價值,就其肖像被侵權產生的經濟損失,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本次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與瀘州老窖銷售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本院將結合張涵予的知名度、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使用張涵予肖像的數量、時間、用途、微信公眾號影響力及當前的市場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瀘州老窖國窖酒類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微信公眾號“國窖1573”(微信號:LZLJ_GJ1573)中連續七日登載聲明,向原告張涵予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據原告張涵予的申請,在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瀘州老窖國窖酒類銷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被告瀘州老窖國窖酒類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涵予經濟損失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