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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福利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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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政策的時候,在符合生育法規的情況,都是可以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而在2016年1月1日國家推出1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政策后,在各個省市下發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后,都不可在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是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目前仍是獨生子女的家庭,仍然可享受相關福利待遇。

江蘇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條件不變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2016年3月21日,《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議上做了第三次修正,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取條件如下: a.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政策期間,夫妻在生育了一個子女后,自愿不在生育子女的夫妻,可申請《獨生子女光榮證》; b.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政策期間,在符合相應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收養了一個子女,而后夫妻決定不在生育,可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c.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政策期間,夫妻已經生育了兩個子女,但是其中一個因故夭折,并且剩下的一個子女并沒有超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取周歲限制,也可申請。

2016年1月1日,江蘇省停止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雖然《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在2016年3月30日完成修正的,但是《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正式停止領取時間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頒布時間決定的,也就是在2016年1月1日后再自愿只生育一個夫妻將不可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按《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福利不變

第二十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可以享受下列獎勵扶助:

(一)在子女滿14周歲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標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在本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按照規定領取計劃生育一次性獎勵金;

(三)年滿60周歲的農民或者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且該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農民,按照規定領取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年滿60周歲未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農民夫妻參照執行。

《蘇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從2016年1月1日停止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認可繼續按照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福利,如果在“一對夫妻生育可生育兩個子女”政策期間,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了一個子女,共有兩個子女,將不可在享受該福利; 如果獨生子女因某種原因死亡,而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或者領養了一個子女,也不在享受獨生子女福利,如果沒有生育和為領養,按照規定執行。

而對于特殊情況,如:夫妻生育了一對雙胞胎,也是不能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而且再婚夫妻其中一個人如果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話,這個人可以辦理光榮證,但是另外一個人是不可以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