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灑生產企業消費稅,是指在消費白酒的過程所征收的稅率。國家為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煙產品消費稅,制定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并在2009年7月份開始實行,屆時盡管稅率不變,但稅基改變將使白酒納稅額提高一倍。
對于調整實施的白酒稅,渤海證券研究所早在2009年五月中旬就發布報告指出,這對白酒企業而言,是一項影響企業盈利的“負面消息”。“政策的實施,將會影響整個行業以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長期來看,眾多中小企業面臨的壓力更大,政策的實施有利于為優勢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范圍。” 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政策的調整還須注意下列問題:(1)糧食白酒包括以果木或谷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的比例稅率:①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②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③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制酒。(2)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如下:①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②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③生產銷售、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