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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臺酒廠工資 茅臺酒廠環衛處員工申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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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7號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之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1、精神損害后果必須嚴重,才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只要有精神損害,就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不僅不符合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宗旨,而且還會造成精神損害賠償的濫用,使這一制度失去應有的作用和功能。


2、何為嚴重,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親屬所受的精神損害就是嚴重的精神損害,就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凡是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無論傷殘等級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就是嚴重的精神損害,就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傷殘等級越高精神損害越嚴重。對于受害人既沒有死亡,也沒有殘疾的,對于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否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此種情形,可以結合受傷害情況、是否住院、住院時間長短、是否影響受害人的飲食起居以及病歷記載等綜合決定。有時候,雖然受害人沒有造成殘疾,但本人遭受的精神損害卻十分嚴重,如幾乎構成但沒有構成殘疾的面部永久性疤痕等,應當認定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造成嚴重后果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