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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鍋頭酒業公司因違反廣告法被處罰16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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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白酒網】近期,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京技管市監處罰〔2022〕119號),2020年9月30日,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簽訂了合作協議開發新酒品。

通過融合一帶一路形象元素共同設計產品外觀、包裝,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共生產了兩款新酒品,即“50度金瓶裝“永豐牌”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北京二鍋頭”與“42度白瓶裝“永豐牌”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北京二鍋頭”。

其中,50°金瓶裝酒瓶整體為金色,正面帶透明窗,透明窗玻璃上標注北京二鍋頭,透明窗右側字體為豎版的“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永豐牌中華老字號字樣,下側標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國際事務交流指定品牌”及“ICDF”圖標,凈含量(規格):500ml,清香型白酒、酒精度50%vol,底部標注“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 聯合出品”。

42°白瓶裝整體為透明玻璃瓶,上部左側標注北京二鍋頭,上部右側為永豐牌中華老字號字樣,下側標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國際事務交流指定品牌”及“ICDF”圖標,凈含量(規格):500ml,清香型白酒、酒精度42%vol,底部標注“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 聯合出品”。

然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域開放司致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未批準設立或指導發起“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針對該機構所涉及商業營銷宣傳問題,請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因此,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認為,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核實“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即開始生產標注“一帶一路”字樣的灌裝白酒,且生產的涉案酒品的酒瓶、酒外包裝盒、外包裝箱、手提袋等包裝物標注“一帶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基金委員會”及其所謂標志等,應認定為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最終,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被罰款165150元。

曾因擅用冬奧標志、產品酒精度不達標受處罰

根據2022年1月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 京市監處罰﹝2022﹞9號),經查,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生產了一批標注“2022北京冬奧”紀念酒的產品,共計967件,每件6瓶,每瓶1.5L。上述產品于2021年12月12日銷售給了某趙姓客戶,銷售金額61597.9元。違法經營額共計61597.9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即“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因此責令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其罰款61597.9元。

而根據2019年10月原北京市大興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京興)食藥監食罰〔2019〕100276號),經查,衡水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受衡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于2019年07月12日對標稱當事人2017年05月11日生產的永豐牌450ml/瓶42%vol的小糧窖二鍋頭酒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而該產品明示標準為GB/T10781.2(一級),因此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屬于生產了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小糧窖二鍋頭酒。

最終,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被沒收小糧窖二鍋頭酒300瓶,被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775元,并被罰款人民幣63250元。

據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網簡介,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系始建于1949年10月國營北京大興酒廠的改制企業,據《北京通史》記載大興酒廠距今已有800多年的悠久歷史。目前公司旗下擁有一擔糧二鍋頭系列酒、“永豐牌”二鍋頭系列酒、京王子系列酒、黃酒系列等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