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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茅臺經銷商因“積分換購”被罰,質疑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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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白酒網】貴州省黔南州福泉市一貴州茅臺經銷商,以1499元/瓶的價格銷售53度飛天茅臺酒,推出“購買茅臺系列酒獲得積分,可使用積分購買茅臺酒”的活動。

黔南州市場監管局以“違反購買者意愿搭售商品”為由立案調查,并依據《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作出行政處罰。

經銷商公司相關負責人郭強(化名)認為,前述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與上位法抵觸,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3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回復稱,存在與上位法抵觸的問題,已建議予以清理。

郭強告訴記者,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茅臺集團發函通告相關事項后,該公司的茅臺酒經銷權被取締,給公司經營造成致命打擊。

因積分兌換活動

被認定“搭售商品”并行政處罰

郭強是貴州極速易達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極速公司)相關負責人。2012年,他赴貴州投資創業,后在黔南州福泉市投資茅臺酒專賣店。2017年正式注冊極速公司,接手經營。

據介紹,2019年時,茅臺酒普遍使用店內預約登記的方式購買。黃牛抓住漏洞,雇傭他人排隊,利用多人身份信息獲取購買資格,然后轉售獲利。

對于當時茅臺酒銷售市場的問題,貴州省市場監管局2020年8月曾發通告,征集茅臺酒市場領域違法違規線索。當月,貴州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對貴州省所有茅臺酒經銷商(專賣店)進行行政約談,要求不得加價銷售,不得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不得與“黃牛黨”合作等。

郭強稱,2020年8月的約談會上,他作為經銷商之一在簽了相關承諾書。為配合打擊黃牛,他結合當時貴州很多經銷商采取的“積分換購”銷售模式,也在極速公司的茅臺酒專賣店實行了積分制。在保持專賣店正常預約銷售渠道暢通的情況下,專賣店增加了消費者可自主選擇購買茅臺系列酒獲得積分,可使用積分購買茅臺酒的活動。

據介紹,在黔南州認定的行政處罰期間內,極速公司關于茅臺酒的銷售方式有“小程序秒殺活動”“購買系列酒送積分、積分抽獎活動”“積分兌換購買資格活動”三種。

黔南州市場監管局2021年2月2日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極速公司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間,以1499元/瓶的單價銷售飛天茅臺酒的過程中,同時要求消費者購買茅臺系列酒,贏取積分抽獎,以此帶動茅臺系列酒的銷售收入,存在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茅臺系列酒的情形。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極速公司設置購買茅臺系列酒才出售平價53度飛天茅臺酒的不合理條件,違反了《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

由此,黔南州市場監管局給予極速公司行政處罰兩萬元的決定。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向茅臺集團發函后

極速公司被解除經銷授權

郭強之所以持續維權到現在,主要因為2021年11月,他接到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的書面發函。

茅臺酒銷售公司稱,因發現極速公司有捆綁搭售及違法行為,決定解除其貴州茅臺酒經銷資格。此前的9月底,郭強的線上茅臺酒訂貨賬號已登錄不上。

“經銷合同的解除,直接導致我們喪失經營權,企業瀕臨倒閉、員工不得不下崗,對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郭強告訴記者。

他說,之前雖然對黔南州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但因市場監管部門是極速公司的主管單位,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他沒有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在超過6個月行政起訴期限后,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將對極速公司的行政處罰,發函通報給茅臺集團,要求公司取締極速公司的經銷資格。

對于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向茅臺集團的發函中,是否明確要求“取締極速公司的經銷資格”,官方予以否認。

3月22日,貴州省信訪局牽頭貴州省、黔南州多部門召開“聯合接訪會”。郭強說,貴州省市場監管局酒類監管處郁姓副處長在聽證會上回應稱,該單位確實將極速公司的違法行為抄告給了茅臺集團,只是“建議依法嚴肅處理”,未明確建議“取締極速公司的經銷資格”。但該局拒絕公開該函件具體內容。

4月18日,記者致電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酒類監管處郁姓副處長,其以單位規定為由拒絕了采訪,并稱需要聯系該局應急宣傳處。記者多次聯系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宣傳處,對方接通后掛斷電話。

本案代理律師、北京市華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喬冬冬認為,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對茅臺集團的發函,涉嫌濫用職權,干涉了企業的自主經營權。

針對所發函件,極速公司曾向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申請公開。2023年1月18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出具【2023】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稱,該申請信息不予公開。

2023年2月,極速公司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責令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公開其在2021年8月-10月向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出具的涉及申請人貴州極速易達商貿有限公司的函件材料。同時,申請撤銷上述【2023】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截至發稿,極速公司尚未收到回復。

前述多部門參加的“接訪會”上,郭強按照要求,提出5條會場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

4月6日,黔南州市場監管局在貴州省網上信訪平臺回復稱,該局適用法律正確,系現行有效。極速公司所涉案件系上級交辦舉報,非選擇性執法。截至發稿,極速公司尚未得到5條問題的詳細答復。

公司申請對相關法規備案審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復函

郭強不服前述黔南州的行政處罰決定及相關部門的回復。

他認為,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時已經刪除原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后,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搭售”行為從此不再視為違法,“禁止搭售”的要求失去了“法律”依據。

而《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未進行及時修訂并刪除其第十八條規定,導致該條規定與作為其上位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抵觸,貴州省黔南州市場監管局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法律依據對極速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在前述今年3月22日“接訪會”上,貴州省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答復稱,《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尚未根據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刪除“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未修改之前,相關規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下一步,將對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喬冬冬律師告訴記者,不否認現行《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情形,這就面臨法律法規的適用問題。這時應該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即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來解決法律法規的適用問題,所以應該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為準。

2022年8月30日,極速公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于對<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18條、第29條進行備案審查的建議》。

今年3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復函稱:“您提出的對《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進行審查的建議收悉。我們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該兩條相關規定存在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問題,已建議制定機關適時予以清理。”

喬冬冬律師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復函,意味著《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抵觸,對涉案的處理,應適用作為上位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非貴州省的條例。

極速公司曾提出行政執法監督申請,并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黔南州司法局的《行政執法監督答復書》。該局答復稱,本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4月18日,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瞿健告訴記者,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根據貴州省人大法工委的回復,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現行有效。關于對黔南州市場監管局所作行政處罰的“失實”等質疑,當事人走了相關監督程序,司法部門已經給到回復。

積分兌換茅臺酒購買資格現象仍存在

消費者舉報后監管部門未立案

郭強說,積分換購屬于貴州省茅臺酒銷售的普遍使用模式,在類似的高端商品銷售活動中也普遍存在。他不理解,業內通用的銷售模式,國家層面法律也沒有規定,為什么只有極速公司違法了。

4月13日,記者在貴州省一國資網絡商城看到,該平臺在列商品53度飛天茅臺酒的標價,顯示為1499元+700積分,并寫明“該商品通過積分獎售”。而消費者要想獲得積分,需購買“積分商品”。

另一家貴州省國資集團官方微信公號,也在2022年發布多篇活動消息稱,通過參與平臺活動獲得購酒券,購酒券為一瓶53度飛天茅臺購買資格,售價1499元。

記者注意到,2021年11月,有消費者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前述網絡商城要求購買700元農產品換取700積分,才能以“1499元+700積分”的價格購買55°飛天茅臺酒。消費者認為存在銷售茅臺酒搭售其他商品的行為,違反了《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對此,貴陽市云巖區市場監管局反饋稱,“購買者可以選擇用700積分購買茅臺酒,也可以選擇不購買茅臺酒,選擇權在于購買者”,未有強制購買者必須購買的行為。因此未違反《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

另有消費者以同樣理由舉報另一銷售平臺,貴陽市南明區市場監管局反饋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你所舉報的搭售行為,設定該行為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修訂后刪除對應行為條款。”

此前的2022年6月22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出具書面《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稱,貴州省黔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據《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依法處罰并無不當。

專家解讀

案件背后的法律適用與政府部門行為邊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治國情調研室主任呂艷濱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復函”已經表明,貴州的該條例中相關條款與上位法相抵觸,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原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

呂艷濱說,《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形式上確實有效,但涉案的兩條內容已經被確認為與上位法相抵觸,就應當及時停止使用,盡快予以修訂。但也應該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復函只是建議適時予以清理,把主動權交給了原制定機關。此舉并不是十分妥當,從維護法治統一的角度看,既然已經確認與上位法相抵觸,就應當要求原制定機關盡快做出修改,并不應再以此為依據開展執法,以避免對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行政法學者蔡樂渭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認為,2017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既然將原來存在的“搭售”條款予以刪除,一般而言,意味著立法者已不再認同該條款的內容,而非將此事宜交由下位法處理。在此意義上,《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有關搭售的規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精神是不一致的。目前,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答復已經明確了《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有關搭售的規定存在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抵觸的問題,則宜按照該答復的精神處理。

關于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對茅臺集團或其下屬公司發函一事,業內有不同看法。

呂艷濱認為,行政機關對經營者做出一定的建議,可以視為行政指導,一般對其不具有強致力和約束力,但實踐中,往往對經營者產生較大影響。本案中,行政機關即便做出了有關取消經銷資格的建議,也不能說違法違規,但事關經營者切身利益,確實需要審慎采取該措施。

蔡樂渭則認為,有關發函行為,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給相關企業發函建議取消當事人經銷資格,則因其作為行政監管機關的地位,勢必對發函件對象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從而在相關企業取消當事人經銷資格的過程中產生對當事人的不利影響。這種發函行為若無法律依據,則屬違法。

蔡樂渭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據目前資料,貴州省市場監管局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過程性信息為由,決定不予公開所申請的信息,這一理由是站不住腳的。發函不是行政處罰過程中必須具有的程序,不構成過程性信息。當然,這應該是可訴的,且在起訴期限內。

此事解決的過程中,今年3月22日,貴州省司法廳發布公開征求《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修訂草案)》意見的通知。

在新的“條例修訂草案”中,刪除了此前《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中的“第十八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貴州省司法廳在上述修訂草案的“起草說明”中表示,《條例》修訂是落實中央改革精神和上位法修改要求的需要;是優化營商環境、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的需要;是鞏固提高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實效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