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申請與認定
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最直接最重要的益處就是擁有跨類別打擊能力。
普通的商標想要擁有所有類別的權利,必須逐一注冊,45個類別全部注冊一遍。這樣做不僅費用高,而且隱患也大。這些所謂的防御商標也好,聯合商標也好,都有很大的權利瑕疵,比如撤三的風險,因為這些防御商標、聯合商標基本都沒有實際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對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提出撤銷。
馳名商標就不一樣的了,馳名商標是受《商標法》保護的。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摩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摩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2014年商標法修訂之前,馳名商標是可以主動申請認定的。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為什么從主動到被動了呢?
“馳名商標”原本是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保護的一種法律概念,但長期以來,市場經營者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使用在產品上或宣傳活動中。市場對馳名商標這種廣告效應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飽受詬病的馳名商標制度異化問題。取消著名和知名商標認定,是正本清源、澄清誤區,是政府職能的“歸位”,順應了市場規律。政府將馳名商標的內涵回歸到法律保護的本意,扭轉對馳名商標認識的誤區,著力構建企業自主、市場主導、政府推動、行業促進和社會參與的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工作格局。
1、認定機構不相同
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認定,著名商標由省工商部門認定,知名商標則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門進行認定。
2、認定標準不相同
馳名商標必須是為全國相關公眾所知悉,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則至少要為本省或本地(市)相關公眾所知悉。
3、對商標是否注冊的要求不相同
馳名商標可能是注冊商標,也可能是非注冊商標,而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則必須是注冊商標。
同時,三者之間也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因為每一個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或商標使用人使用情況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可以逐步演化成馳名商標,而馳名商標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標甚至是普通商標。
1、商標注冊成功滿5年;
2、已被評為省級著名商標;
3、公司經營情況良好,處于盈利狀態;
4、公司最近三年銷售量及銷售額達到一定額度
5、最近三年的的宣傳力度及宣傳費用達到千萬元以上
6、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7、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排名在前十位等
1、個案原則
有關主觀機關在特定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也僅在該案件中具有意義,一個商標在一個案件中被認定馳名,并不必然表明在另外一個案件中也會被認定馳名。但是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在本案中可以作為馳名商標保護記錄予以考慮。
2、被動保護原則:依申請認定
3、按需認定原則:
如果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區別較大,或者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相差較大,不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無須對他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所需提供材料詳細清單:
第一組證據:證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企業的發展變更過程的證明材料。
1、企業發展簡況介紹(主要包括設立時間、發展歷史、經營范圍、企業管理制度、人才管理、產品質量執行標準、銷售團隊的介紹、廣告宣傳形式及投入的介紹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稅務登記證。
5、各分(子)公司營業執照;
6、公司總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實景圖片、生產車間、實驗室圖片、倉儲、物流圖片等;
7、相關科研項目及科研成果、高新技術產品的介紹;
8、資質認證等相關證書;
9、獲得的相關專利證書;
10、“創馳名商標領導小組”的成立文件(以公司文頭出現,公司老總任組長)。
第二組證據:證明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非常廣的證明材料:
1、國家級行業協會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推薦函、行業排名;
2、近三年來產品銷售區域的分布情況(以文字綜述、表格、銷售網絡圖三種形式表現);
3、產品在終端客戶的使用圖片(圖片、合同、發票相對應)
4、參加的各類展會、產品推介活動的情況(包括實景圖片、參展合同、發票);
5、獲得的省級以上榮譽及獎牌;
6、媒體對該商標和企業的報道;
7、各級政府領導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參觀、視察的圖片資料;
8、企業參予的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和贊助的各種活動的情況資料;
第三組證據:證明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證明材料:
1、商標首次使用的證據(應提供使用該商標最早的銷售發票和合同或該商標最早的宣傳廣告);
2、商標設計創意;
3、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圖片資料(包括產品實物、包裝圖片);
4、公司所有商標的注冊證、變更、轉讓證明或受理通知書;
5、公司所有商標的國際注冊資料。
第四組證據:證明申請人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證明材料:
1、近三年廣告審計報告(由會計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
2、商標近三年的部分廣告合同;
3、商標近三年的部分廣告發票;
4、各種形式的廣告宣傳實景圖片(報紙、雜志、路牌、燈箱、車體等)。
第五組證據:企業近三年的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
1、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及主要經濟指標增長柱狀圖表;
2、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由會計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
3、近三年的納稅證明(由當地稅務部門出具);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部分銷售合同;
5、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部分銷售發票。
第六組證據:證明產品質量情況的證明材料: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質量檢驗報告;
2、客戶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的反饋情況。
第七組證據:商標受到的各種不法侵害和受保護記錄(包括侵權行為事實、發生的區域、形式、處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