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收回的散裝藥酒繼續加工成瓶裝藥酒出售為什么不可以抵減
稅法規定如是。依照稅法規定,酒(任何酒)與酒稅法規定不具備連續性,故不允許抵扣。
厄爾尼諾回答的對,剛才在稅收籌劃上學到了一個案例。一家白酒企業有四種消費稅的籌劃方案,這種委托加工白酒,收回后加工成另一種白酒對外銷售的情況,繳納消費稅不可抵扣,稅負最多。這也側面印證了酒在消費稅抵扣方面不具有連續性,算是一個特例吧!
不可以
2,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加價后直接對外銷售還繼續交消費稅嗎
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加價后直接對外銷售還繼續交消費稅的。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對外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委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84號)第二條第二款“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一步加漿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進行調香、調味和勾兌的白酒,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化妝品、酒、鞭炮焰火等),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擴展資料: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托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征收的一種稅。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征收的一種間接稅。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消費稅
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加價后直接對外銷售還繼續交消費稅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84號)第二條第二款“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一步加漿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進行調香、調味和勾兌的白酒,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化妝品、酒、鞭炮焰火等),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對外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但是,特別注意,這里所說的“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委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若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再問我哦~~
3,購進用于生產的已稅白酒能否抵扣繳納的消費稅
不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五條、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準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因此,外購已稅白酒生產優質白酒是不能抵扣已納的消費稅。 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費品繳納的消費稅準予扣除也是有一定條件的,必須用來生產應稅消費品,才能準予扣除。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參考資源來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問題】我公司是一家白酒生產企業。近期,我公司從外地白酒生產企業采購白酒(已繳納了消費稅),以此為原料生產高檔優質白酒。但稅務部門認為購進用于生產的已稅白酒不能抵扣繳納的消費稅,是這樣嗎?哪些外購應稅消費品可以抵扣消費稅?【解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第五條規定,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不予抵扣消費稅。因此,外購已稅白酒生產優質白酒是不能抵扣已納的消費稅。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費品繳納的消費稅準予扣除也是有一定條件的,必須用來生產應稅消費品,才能準予扣除,主要有以下幾項: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外購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球桿;外購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一次性筷子等。